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審查單位,依據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與規范,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獨立審查。
第三條 施工圖審查工作是政府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基本建設必不可少的程序。
建設單位應在完成施工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市建設委員會頒發開工證前辦理施工圖報審手續。
第四條 本市施工圖審查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北京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市規劃委),負責全市施工圖審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對審查單位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總站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審查內容和程序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審查單位簽定審查合同,明確審查的內容、雙方責任和義務、審查期限和費用等。審查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條 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內容
1、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規范;
2、是否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是否達到規定的設計深度標準要求;
3、工程勘察是否符合國家及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及規定;
4、結構設計是否安全;
5、是否損害公眾利益。
第七條 建設單位辦理報審手續時應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的復印件:
1、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批準立項文件、主要的初步設計文件及批準文件;
3、有關部門對消防、抗震、人防、節能等專項審批意見書;
4、工程勘察成果報告(詳勘);
5、施工圖設計全套圖紙文件(結構專業計算書,并注明計算軟件名稱及版本);
6、審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建設單位報審須填寫《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審表》(一式三份),將施工圖設計文件交審查單位進行審查。
第九條 審查單位應在送審資料報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的審查工作;特級和一級項目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術復雜項目的審查時間可適當延長。各專業審查人員應按審查程序和審查要點分別填寫審查記錄單。根據各專業審查意見討論匯總后,填寫《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一式三份)。
第十條 審查合格的項目,審查單位負責人及審查人員應在審查報告上簽字、蓋章,并向建設單位發出《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一式三份)。
第十一條 對于審查不合格的項目,審查單位應將有審查單位負責人和審查人員簽字并蓋章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交建設單位,由原設計單位修改后,建設單位重新送審。
第十二條 施工圖一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如遇特殊情況需對已審查過的主要內容進行修改時,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查單位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與審查單位對審查意見存在重大分歧時,建設單位可向市規劃委提出復審申請,市規劃委可另行委托審查單位或組織專家論證,做出仲裁決定。
第十四條 審查單位應將《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審表》、《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報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總站備案,同時每月報送審查情況分析總結。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審查批準的施工圖進行驗收。
第三章 責任與義務
第十六條 施工圖審查管理部門與審查單位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地方的技術標準認真履行審查職責。
第十七條 審查單位不得對本單位或與本單位有直接利益關系的設計單位所完成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對其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真實性負責?辈煸O計單位應對其提交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質量責任。審查單位和審查人員對其審查的圖紙承擔審查責任。
第十九條 施工圖審查主管部門與審查單位人員如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一經發現,由審查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關于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的規定,為加強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現印發《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并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市規劃委)負責本市施工圖審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對委托的審查單位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總站負責日常工作。
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其它有關文件報送市規劃委委托的審查單位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不得使用。有關審查程序和審查內容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三、市規劃委委托的審查單位是:建筑工程由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和建設部建筑設計院審查(本院的設計項目交換審查),市政工程設計又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審查;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由北京市勘察設計研究院審查。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并提交審查報告。對不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后重新送審。
施工圖一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對主要內容進行修改時,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查單位批準。
五、審查收費:在國家正式下達施工圖審查收費標準前,北京市的施工圖審查單位暫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計價格(1999)1283號文件中《工程咨詢人員工日費用標準》執行。
六、從2001年9月1日起,未經審查的房屋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再頒發開工證。市政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審查的開始時間另行通知。
市規發(2001)761號